去九宮格講座公共場所攝像頭須設置顯著提示標識(法治聚焦)_中國網

編者按: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圖像采集設備的安裝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圍,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細化完善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審查標準;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4月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一批新規施行,聚焦群眾關切,以法治力量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近些年,公共場所視頻圖像信息被隨意收集、泄露、濫用等問題時有發生,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到底誰能建、怎么建、誰來管等一系列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共場所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在打擊違法犯罪、加強治安防控、處置突發事件、優化城市管理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缺少有效監管,隨意收集使用視頻圖像信息問題突出,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統籌規劃不到位、部門職責不清晰、安裝設置不規范等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對外公開、提供視頻圖像信息導致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國務院制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施行后,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了全面規范。本次出臺的《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對公共場所視頻圖像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環節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進一步明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車浩教授表示。

很多人關心,街面拍到的個人信息會不會被濫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劉為軍教授表示,對公民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采取強保護態度,是《條例》的主要亮點之一。根據《條例》規定,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單位使用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濫用、泄露。如需依法公開傳播視頻時,需對人臉、車牌等敏感信息做模糊處理,防止“人肉搜索”等二次傷害。

為了充分考慮特殊地點的隱私保護,《條例》明確了禁止安裝圖像采集設備的場所,同時對圖像采集設備的建設主體、建設目的、安裝位置角度等都作出嚴格限定。比如,《條例》禁止在旅館、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學生宿舍或者單位為內部人員提供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公共的浴室、更衣室等內部,以及安裝后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其他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設施,并明確上述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的日常管理和檢查義務。

劉為軍表示,《條例》實施后,將公共圖像采集設備的畫面信號放到網上直播,或者未經他人允許將采集內容發到網絡上等行為,都將受到更加嚴格的法律規范。

為了降低視頻時租圖像信息被泄露的風險,《條例》明確規定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達到30日后,對已經實現處理目的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予以刪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確實需要查閱、調取視頻圖像信息,《條例》規定應當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個人空間需的范圍和限度。

《條例》實施后,還能在家門口安裝攝像頭嗎?這種行為會涉嫌違法嗎?《條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

“家門口通常不是《條例》規定的公共場所,個人出于自身安防需要,可以在家門口安裝攝像頭,但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對于確需認定為公共場所的家門口,只能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安裝圖像采集設備,且僅能由對該場所負有安全管理義務的主體安裝。”劉為軍說,考慮到非公共場所安裝使用圖像采集設備不可避免會采集到涉及公共場所的視頻圖像,可能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國家安全,《條例》遵循最小介入原則,從使用角度作出必要限制。

另外,《條見證例》對老百姓能不能查看圖像采集設備的問題作出了專門回應,這一行為有了法律依據。車浩介紹,根據《條例》,個人未經授權不得隨意查看或傳播圖像采集設備內容,普通民眾因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查閱時,需經管理單位同意,且不得非法對外公開。個人若因老人、兒童走失等緊急情況申請查閱,需經管理單位同意并保護隱私。

老百姓如何監督身邊的違瑜伽教室規圖像采集設備?發現后該如何舉報?劉為軍介紹,《條例》實施后,公共場所的圖像采集設備就必須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對于每一個公民來講,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圖像采集設備有無顯著的提示標識。發現疑似違法的圖像采集設備的,家教場地可以向屬地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將會開展核查。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將于4月20日起施行

細化審查標準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本報北京3月31日九宮格電  (記者林麗鸝)為深入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快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48條,在《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等。

《辦法》細化審查標準,將《條例》規定的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為66項具體情形,同時明確例外規定中“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實施期限”等概念的含義,防止例外規定被濫用,損害市場競爭。同時健全審查機制,對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和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方式和范圍等;細化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范圍和工作程序。

《數字文化館資源和技術基本要求》自4月1日起實施

統一建設標準  推動數字文化資源共享

本報北京3月31日電  (記者鄭海鷗)國家標準《數字文化館資源和技術基本要求》自4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是文化館領域數字化方面的首個國家標準,是對我國近10年來文化館數字化建設的規范化總結與標準化提升。

文化和旅游部全國公共文化發展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多地在數字文化館建設方面進行了實踐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但在開展工作中也面臨瓶頸,比如缺少資源和技術的基本要求,數字資源的分類時租場地、版權、建設、共享和技術平臺的運行保障、數據采集等方面缺少參照的標準,等等。“‘數字文化館’這一概念及其內涵、主要構成、基本原則等首次在國家標準中得以明確和規定。”該負責人說。

《數字文化館資源和技術基本要求》規定了數字文化館建設與服務中數字資源、技術平臺、數據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便于各地在建設數字文化館的過程中統一建設標準,進而實現數字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同時,結合各地數字文化館平臺與國家公共文化云對接過程中的實際需要,在標準中明確了數據字段,為數字文化館建設提供線上線下數字服務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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